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7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211号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吉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明,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婵,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马金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维同审判员  熊 敏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