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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684号

何过房、曾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过房,曾小明,何玉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684号申请执行人何过房,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曾小明,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被执行人何玉华,女,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本院在执行邹玉明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振斌

审判员  曾平生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