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9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梁俊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梁俊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9907号原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8号C栋1单元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254608。法定代表人:彭广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梁俊豪,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俊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17年10月11日到庭参加诉讼,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计1552元,由原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晨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任广慧书 记 员 刘学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