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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5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呼保昌与李宾、张有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保昌,李宾,张有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426号原告:呼保昌,男。被告:李宾,男。被告:张有昌,男。原告呼保昌与被告李宾、张有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保昌撤诉。案件受理费61.08元,减半收取计30.54元,由原告呼保昌负担。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栋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