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4民初2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邓宝芬与何泽辉、何伟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宝芬,何泽辉,何伟昌,陆丽娟,李瑞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2297号之一原告:邓宝芬,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俊星,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泽辉,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何伟昌,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陆丽娟,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李瑞燕,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邓宝芬与被告何泽辉、何伟昌、陆丽娟及第三人李瑞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邓宝芬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宝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12350元,由原告邓宝芬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9700元,本院退回受理费7350元给原告)。审判长  源冠泉审判员  何建通审判员  易钊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泳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