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尤XX诉被告刘X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XX,刘X,白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226号原告:尤XX,男,汉族,临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刘X,男,年龄不详,汉族,临县人,农民。被告:白XX,男,年龄不详,汉族,临县人,农民。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于本院原告诉称:一、依法要求二被告归还欠其20000元以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和被告经原告侄儿引荐,被告和原告借钱20000元,说要生意周转,被告刘永于2015年1月5日给原告书写欠条,被告白永平作为担保人也在欠条上签字。后被告一直推诿不还,原告一直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方的准确地址,经本院多次寻找,均无法找到被告方的下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尤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春旺审 判 员 秦晋彪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候琴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