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32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32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斌,现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建宁,男,现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缑泽汉,现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昔民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太原体育西路支行的存款747033.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