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富士达包装印刷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青岛富士达包装印刷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山东省包装印刷技术开发总公司,盛浩,齐福芬,由俊龙,郝春发,周云福,李玉杰,张新山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再6号原告: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车站路88号。法定代表人:符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年,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富士达包装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37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山,董事长。被告:青岛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沂水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包装印刷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山。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鑫(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告:盛浩,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告:齐福芬,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由俊龙,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郝春发,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周云福,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李玉杰,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张新山,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原告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富士达包装印刷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山东省包装印刷技术开发总公司、盛浩、齐福芬、由俊龙、郝春发、周云福、李玉杰、张新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泰商初字第0652号民事判决,青岛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泰中商终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青岛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指令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认为因目前相关条件不具备,涉及青岛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等股东是否合法有效增资的事实难以查清,在积极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一步获得相关被告增资不实的相关证据后,再主张相关诉讼权利,现暂时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兴市连邦印业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15083元,免予收取。审判长 冯 军审判员 倪小飞审判员 赵 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