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余岳峰、朱智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岳峰,朱智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365号签发:核稿:拟稿:打印:1份申请执行人:余岳峰,男,1992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朱智渊,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余岳峰与被执行人朱智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2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智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智渊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本院未发现朱智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3民初137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巢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