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世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世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3838号原告: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谢雨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建华,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梅,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邵世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民生物业公司)与被告邵世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建华、王二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世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生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33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东方燕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入住该小区后,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累计积欠物业服务费2539元及能耗费8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一直拒付。原告于2017年元月委托律师向被告送达了催收函,但被告收函后仍拒付。邵世璐未作答辩。民生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收费通知及照片、律师函及快递回单共三组证据,邵世璐未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亦未举证。经审查,本院认为民生物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9月16日,民生物业公司与邵世璐签订《东方燕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高层住宅:0.9元/平方米/月(不含电梯运行能耗费用,其实际发生能耗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另行分摊)等内容。邵世璐系宣州区东方燕园……室业主,房屋面积88.17平方米,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物业费为2539.30元(88.17平方米×0.9元/月/平方米×32月)。本院认为:民生物业公司与邵世璐签订的《东方燕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该合同约束力及于东方燕园小区业主邵世璐。邵世璐作为宣州区东方燕园……室业主,在民生物业公司按照合同提供了物业服务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故对于民生物业公司要求邵世璐给付所欠物业费253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民生物业公司未提交东方燕园小区公共能耗分摊明细证据材料,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能耗费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邵世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世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合计2539元;二、驳回原告原告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邵世璐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