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达州市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与徐东请求确认人民协调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达州市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徐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特31号申请人:达州市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宣汉县。法定代表人:宋其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才斗,系该公司劳资部部长。申请人:徐东,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人达州市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徐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2日经宣汉县天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达州市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徐东货款11078.00元,申请人徐东自愿放弃其余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达州市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与徐东于2017年9月12日经宣汉县天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孙振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桂乾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