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30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云鹏与关借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鹏,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云鹏,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古魏镇学府西街逸馨园小区1号楼502室,工人。被执行人关伟,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古魏镇学府西街逸馨园小院西三排二户,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2015)芮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关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关伟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2913012005524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