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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顺市平坝区天龙德鑫装饰材料厂与石家庄泽旭纤维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平坝区天龙德鑫装饰材料厂,石家庄泽旭纤维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129号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天龙德鑫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天龙镇山口原养殖场。注册号:520421000143157。经营者:王兴琴,女,1973年10月1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定国,平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泽旭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常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738996588。法定代表人:张亚辉。委托代理人:马垒,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庆华,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天龙德鑫装饰材料厂与被告石家庄泽旭纤维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天龙德鑫装饰材料厂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天龙德鑫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天龙德鑫装饰材料厂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常礼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刘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