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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15609葛晓静与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晓静,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609号原告:葛晓静,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公司股东。原告葛晓静与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晓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葛晓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