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西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3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西东,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2013年8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7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二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西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宜良、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西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被告人赵西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薛城区虚构能够找人托关系、从看守所捞人,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1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西东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西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1、方某2、吴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西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西东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西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 判 长 邵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海宁人民陪审员 曹宝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凡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