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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6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健康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赵某,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王泗贵审判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