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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家燕与李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燕,李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1983号原告:陈家燕,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英,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原告陈家燕与被告李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陈家燕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燕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燕撤诉。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计1905元,由原告陈家燕负担(已交)。审 判 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海琼书 记 员  谢庆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