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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3834号

张守贞与董守军、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守贞,董守军,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834号原告张守贞,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董守军,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洪卫,任村主任。地址: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

原告张守贞诉被告董守军、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守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守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守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守贞承担。

审判员 葛 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兴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