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834号原告张守贞,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董守军,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洪卫,任村主任。地址: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
原告张守贞诉被告董守军、长垣县常村镇同悦社区管理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守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守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守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守贞承担。
审判员 葛 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兴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