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喜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喜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433号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工农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发,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艳,系公司收费经理。被告:王喜南,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喜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