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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罪犯赵德望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德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2136号罪犯赵德望,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德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于2012年8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4日获本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五个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德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于2017年6月转换为表扬三个;2017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一次,于2017年6月转换为表扬二个。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赵德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庆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德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