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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兰申请执行杨云华、周景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兰,周景贤,杨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2727号申请执行人朱兰,女,1979年4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楚雄市人。被执行人周景贤,男,1961年8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楚雄市人。被执行人杨云华,女,1964年4月11日生,傣族,大学本科文化,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2017)云2301执2727号朱兰申请执行杨云华、周景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1052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