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军和甘肃锦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甘肃锦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6457号原告何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锦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田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何军与被告甘肃锦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宁宁????????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