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成与陈贵强郑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成,陈贵强,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084号申请执行人:罗成,男性,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陈贵强,男性,汉族,1981年11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郑容,女性,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成与被执行人陈贵强、郑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陈贵强、郑容尚欠申请执行人罗成6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20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