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任发友与石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发友,石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723号原告任发友,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现住本村。被告石保华,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发友诉被告石保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