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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6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超与郑州华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焦世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郑州华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焦世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6237号原告:王超,男,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郑州华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328号9层904号。法定代表人:李江洋,执行董事。被告:焦世平,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经开区。原告王超诉被告郑州华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焦世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