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1025号原告党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