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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沧州力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洪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力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洪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3297号原告:沧州力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10633911413,法定代表人:樊维军,职务:经理,身份证号:13092119620603321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荣,女,汉族,1966年5月2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崇金玲,女,汉族,1966年7月1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北环西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0001066990754,法定代表人:岳天辉,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冠博,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洪青,男,汉族,1965年4月6日生,住青县。原告沧州力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洪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力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力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沧州力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