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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某某厨房设备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厨房设备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134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朝阳市。被告:某某厨房设备厂,住所地朝阳市。负责人:李某,厂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厨房设备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以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