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保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明君与被申请人张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君,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238号之一申请人:孙明君,男。被申请人:张建军,男。申请人孙明君与被申请人张建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财保14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明君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军名下价值3.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建军名下号牌为陕XX现代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财保146号民事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娄 李执行员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