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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洪欣与天津市远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欣,天津市远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764号原告:李洪欣,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远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43号财富大厦B座802室。法定代表人:汪润丰。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12号。负责人:葛强。原告李洪欣与被告天津市远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欣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