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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世华与许业元、梁越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华,许业元,梁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郭世华,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许业元,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梁越超,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郭世华与被执行人许业元、梁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5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业元、梁越超银行存款150000元(含诉讼费2110元、执行费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