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世华与许业元、梁越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华,许业元,梁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郭世华,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许业元,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梁越超,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郭世华与被执行人许业元、梁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5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业元、梁越超银行存款150000元(含诉讼费2110元、执行费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