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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7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重庆凯米尔汽油机有限公司与刘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米尔汽油机有限公司,刘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7145号原告重庆凯米尔汽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8457087D。法定代表人冯文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能华,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赖心伶,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肇,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本院在审理重庆凯米尔汽油机有限公司与刘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米尔汽油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米尔汽油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凯米尔汽油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为946元,由重庆凯米尔汽油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饶莹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