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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程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靖,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文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2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技术调查官王传极参与了本案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阅文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诉讼请求。百度网讯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本院认为,阅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25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鲍韵雯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