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图们水泥厂与刘学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市水泥厂,刘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286-2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水泥厂,地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郑友琴,厂长。委托代理人郑花,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学东,男,现下落不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图们市水泥厂与被执行人刘学东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水泥款43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875元、诉讼保全费450元、鉴定费203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04元)。2017年2月15日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信息。2017年10月11日我院将被执行人刘学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雨龙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