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素芳与刘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芳,刘华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978号原告:陈素芳,女,汉族,1967年3月10日生,住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杰,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生,住太和县,原告陈素芳诉被告刘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素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华杰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素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华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素芳负担。审判员 韩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单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