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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蔡本海、毛瑞芳申请执行黄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7)川1028执7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本海,毛瑞芳,黄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701号申请执行人:蔡本海,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申请执行人:毛瑞芳,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被执行人:黄春燕,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申请执行人蔡本海、毛瑞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损失15万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本海、毛瑞芳与被执行人黄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控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尚羁押于监狱服刑,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吉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