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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高秀兰,周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负责人:朱予生,任行长。被执行人: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武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356313569。被执行人:高秀兰,女,汉族,1950年5月8日出生,住海兴县。被执行人:周金海,男,汉族,1952年10月8日出生,住海兴县。本院在执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执行周金海、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高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被执行人实施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传宝审判员  吴恩普审判员  尹远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尤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