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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银香、岳鸳鸳、岳鹏、岳鹏飞与王青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香,岳鸳鸳,岳鹏,岳鹏飞,王青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王银香,女,1953年1月31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晋城市服装厂退休工人,现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岳鸳鸳,女,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山西国新能源公司职工,现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岳鹏,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泽州县煤运公司工人,现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岳鹏飞,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泽州县煤运公司工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王青马,男,1959年3月25日生,汉族,泽州县大箕镇人,农民。王银香、岳鸳鸳、岳鹏、岳鹏飞与王青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青马归还原告王银香、岳鸳鸳��岳鹏、岳鹏飞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银香、岳鸳鸳、岳鹏、岳鹏飞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四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青马负担1150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银香、岳鸳鸳、岳鹏、岳鹏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青马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期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王青马名下的雅阁牌小轿车予以查封。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证劵。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100000元,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共计102567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