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581号原告: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业务员,住昌图县。被告孙某某,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昌图县。原告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昌图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