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216徐飞与陈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飞,陈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徐飞,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陈昆,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政府工作人员,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徐飞与被执行人陈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被告陈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飞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2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20000元;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昆负担。”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徐飞以被执行人陈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徐飞与陈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通过房产管理中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丰产登记信息,暂时无法处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广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