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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成都柒加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天府软件园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柒加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天府软件园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柒加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69号。法定代表人:钟明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天府软件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765号。法定代表人:许君如,董事长。案件由来:上诉人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2898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没有明确的管辖协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且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发生争议“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明确选择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关于原审被告住所地认定的问题,上诉人称原审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但其仅提供了签订案涉合同时在该区域租赁办公场所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相应办公场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且该证明材料仅有出租方单位印章,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不予采信。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原审被告的注册地在成××武侯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玲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