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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圣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夏成新与青海百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超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圣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夏成新,青海百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超,吴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初64号原告:四川圣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7号3幢1楼附1-2号。法定代表人:夏成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晏伶,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凌羽,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成新,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原一审被告、原二审上诉人):青海百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香格里拉路2号2号楼1单元1091室。法定代表人:虞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袁超,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原一审原告、原二审被上诉人):吴良友,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玲玲(系吴良友儿媳),住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利民巷**号。原告四川圣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夏成新诉被告青海百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超、吴良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夏成新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成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成新撤诉。审 判 长 杨海云审 判 员 黄 斌审 判 员 朱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龙海忠书 记 员 马乾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