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和平、许姣、许迎春与被执行人尹春梅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和平,许姣,许迎春,尹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508号申请执行人许和平。申请执行人许姣。申请执行人许迎春。被执行人尹春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8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8月15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许和平、许姣、许迎春2400元、执行费550元,合计2950元。但被执行人尹春梅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尹春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春梅在银行的存款29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 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夏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