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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3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均礼与罗谷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均礼,罗谷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3341号之一原告:郭均礼,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炜,桂平市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谷钦,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郭均礼与被告罗谷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郭均礼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谷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均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均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均礼负担。审 判 员  甘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丽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