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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9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向荣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法图烘焙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荣,沈阳市大东区法图烘焙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9104号原告:王向荣,女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法图烘焙坊,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江东街4号。经营者:赵俍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荣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法图烘焙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