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6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伍仕诰与刘泽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仕诰,刘泽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6868号原告:伍仕诰,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被告:刘泽希,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原告伍仕诰与被告刘泽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仕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泽希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2日被告刘泽希私自使用原告本人速尔快递代收货款7772元,事后被告刘泽希写下欠条,并承诺半年内还清,但到了还款时间未能与被告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772元。被告刘泽希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刘泽希欠伍仕诰速尔快递代收货款7772元。(共柒单:1、880091476792;2、880091476985;3、880091476981;4、880091476983;5、880090287674;6、880091476989;7、88009287673)承诺半年内还清。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是速尔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14年底至2015年初,原告在广州市白云区经营美发用品,被告负责该片区的快递业务。原告将快递交由被告投递,并由被告公司在投递时代收货款。之后,被告将代收的7张单的货款7772元从速尔快递公司取出,本应向原告交付,但未交付,故由被告个人向原告出具欠条。现原告确认在本案中不要求速尔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出示欠条,主张被告占用原告速尔快递代收货款7772元未付,被告未到庭对上述证据及事实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及主张予以采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7772元未付。现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拖欠原告款项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7772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泽希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刘泽希向原告伍仕诰偿还77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泽希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艾婧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奎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