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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笑、邓雄艳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笑,邓雄艳,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笑,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晶,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雄艳,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涛(邓雄艳之夫),住天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团结街619号。法定代表人:钟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慧,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姚笑因与被上诉人邓雄艳、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姚笑以与武汉天仕达电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姚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0元,由姚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丁 盼审 判 员  赵湘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汝梁书 记 员  胡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