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潘震与高岩、贾雅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震,高岩,贾雅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645号原告:潘震,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高岩,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贾雅苹,女,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潘震与被告高岩、高雅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传票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裴忠贺审 判 员 韩宝华人民陪审员 杜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