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关凯与金龙、张亮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凯,金龙,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关凯,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金龙,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被执行人张亮,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凯与被执行人金龙、张亮借贷纠纷一案中,关凯于2017年8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金龙、张亮偿还借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8.75元,合计326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金龙、张亮未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强制冻结张亮在中国银行的工资卡账户内存款3268.75元并扣划给付关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广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