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2010太仓市蓝天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与太仓斯沃派克包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蓝天航空票务有限公司,太仓斯沃派克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蓝天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114号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5588355G。法定代表人陈晓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仓斯沃派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宁波东路3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4393429Y。法定代表人JOHANNESRIEDER。太仓市蓝天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与太仓斯沃派克包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太仓斯沃派克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蓝天航空票务有限公司机票款19130元;太仓斯沃派克包装有限公司存承担案件受理费13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2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被申请破产清算,其自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